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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34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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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彭国鹏 09月07日
《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权转让、股份发行和转让、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公司法的规定分为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对于任意性规定,股东(大)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设计公司章程。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包括以下34类:


1.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条件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具体由谁担任,公司章程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自行确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 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如果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具体由哪个机构决议,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此外,公司章程还可对公司投资和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和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不能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


除了法定的10项职权,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例如,有关处置公司财产限额的规定、有关公司对外借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4. 股东会定期会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对于定期会议的时间和次数,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5. 股东会通知时间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需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对于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且股东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则提前通知的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 股东表决权数量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常需对议案进行表决。每一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如公司章程对此另有规定,则按公司章程规定确定。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此情况下,对于未完成实缴的股东,其表决权将低于其出资比例;再比如,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某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元出资拥有2倍或多倍的表决权,也就是通常所称的AB股,或者直接规定某位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比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对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例如股东会是否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若股东对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再比如,公司股东如果想增加议案,需要遵循的程序等,也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其他事项的表决,则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加严格的通过比例,例如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但是不能作出低于三分之二表决权比例的规定。此外,此处的三分之二,是有限公司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 董事会成员人数

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可由公司章程在上述范围内进行规定。

此外,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具体可以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9. 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对股份公司而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是法定的,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而对有限公司而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则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例如,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由大股东委派的董事长担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0. 董事任期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1. 董事会职权

除了法定的10项职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职权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例如,有关处置公司财产限额的规定、有关公司对外借款的规定等。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例如董事会能否通过远程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董事会需要多少董事出席才能举行等,由公司章程规定。

关于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例如某些事项过半数决定,某些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决定等,由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的表决,与股东会不同,实行一人一票。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3. 经理的职权

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不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经理的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4. 执行董事的职权

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关于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可以规定为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以调整为股东会的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除了法定的6项职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其他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16.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不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经理的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7. 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监事比例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但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均做了规定,但公司法也同时确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的规定。

例如,公司法对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没有限制,而公司章程则可以对此加以限制,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优先按比例购买。

再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章程则可以规定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规定更为严格的通过比例。此外,如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章程还可进一步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作出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还可对:当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能否反悔做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不能否定转让权和议价权,即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也不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强制转股,该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9. 股东资格的继承

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原则上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为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也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另行规定,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0.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除了法定的5种情形,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 累积投票制


为保障中小股东权利,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2. 股份公司职工监事比例

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但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3. 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期限

对股份公司而言,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20日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而对于有限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送交各股东,具体报送期限则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4. 分红比例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均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则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5. 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则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6.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而具体由哪个机构决定,需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7. 公司解散事由


除了法定的5项解散事由,股东也可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解散事由进行规定,例如将公司陷入某种僵局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8. 公司营业期限

公司的营业期限由股东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9. 高管的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也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将其他重要人员列为公司高管,要求该等人员承担高管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0. 对股东权利的限制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当股东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时,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或者如何行使股东权利,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的特定文件材料作出规定,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2. 股东同业竞争

股东如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而公司章程可以对此进行豁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的补偿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的,在职务被解除后,可能向公司主张补偿。而公司章程可以事先对董事职务被解除后的补偿做出规定,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34.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期限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公司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利润分配,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期限做出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