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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 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具备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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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彭国鹏 12月19日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有该公司职工的身份,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程序,并符合该条规定的代表比例。公司股东会作出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如果该被任命监事并非本公司职工,或该被任命监事的产生程序、代表比例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该部分决议内容应属无效。


职工代表必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职工代表监事需从职工代表中产生,故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案情简介


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翔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9日,原系上海江阳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4年1月,江阳公司将长翔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翔公司)。


2014年4月,长翔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第二项规定:设立公司监事会,聘请徐根福、孔凌志为股东代表监事,免去魏满鸿监事职务,另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魏仁礼担任。


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保翔公司以股东会决议中关于监事任免的内容以及表决程序均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的相关规定,魏仁礼不能担任长翔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为由,请求确认被告长翔公司于2014年4月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监事会组成的决议条款无效。


法院另查明:魏仁礼生于1948年,2008年已届退休年龄,其担任长翔公司法定代表人至2013 年卸任。长翔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中有一份落款日为2014年4月30日的长翔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要内容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4 年4 月30 日召开,应到职工代表5 人,实到5 人,会议由魏仁礼主持;会议选举魏仁礼为公司职工监事;同意5人,占职工代表总数100%;与会职工签名落款处未见魏仁礼签名,有朱某某、范某、杨某某、凌某某、张某五人作为“职工代表”签名。

法院判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该规定系为确保公司在经营决策管理过程中不侵害职工合法利益、保障现代企业治理中的职工民主权利而设立的,具有强制性,公司在设立监事会时必须遵守。根据该规定,首先,职工代表的监事必须从公司职工中产生,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第二,职工代表监事必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对不具有职工身份的人员或未经过职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人员任命为职工代表监事的,该任命应属无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必要条件,上诉人魏仁礼并不具备担任原审被告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理由是:第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参考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本案中魏仁礼于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不在长翔公司任职,未在长翔公司领取薪水,即与长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魏仁礼不具备作为职工代表的资格。第二,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从职工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应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说明职工代表资格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前提。本案中魏仁礼并非职工代表, 因此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至于两上诉人认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程序合法、签字职工均有表决资格的主张,因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无论签字职工是否具有表决资格,均无法改变监事会中无职工代表的事实,亦无法补正系争股东会决议相关条款的效力,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二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实务经验总结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而担任职工代表的前提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在确定职工代表监事时需特别注意,非劳动关系的人员,例如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等,均不能成为职工代表,也就不能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同时,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不同,职工代表监事并非由股东会选举或任命,而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会不能违背法律规定,通过决议方式自行任命职工代表监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11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7)沪02民终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