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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 以后起诉公司,还可以拉有责任的董事垫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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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彭国鹏 03月25日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此次公司法修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大幅调整,改股东会中心主义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强化了董事的职责,同时增加了董事承担民事赔偿的情形。


一、新公司法关于董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与原公司法条文相比,新公司法大大增加了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十类赔偿责任:


1.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对应了第一百八十二条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限制。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则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未履行催缴义务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字面上看,该款仅规定了董事和高管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但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董事和高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出资催缴义务而言,董事的赔偿对象不仅限于公司,也适用于公司债权人。


3.抽逃出资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损害赔偿责任,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例如股东抽逃后无法返还的,对此负有责任的董事将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样,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公司财务资助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实质是,在企业股权并购中,收购方不能利用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者通过目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来收购目标公司,这容易损害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利益。如果董事违反该规定,在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时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则负有责任的董事也要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对有限公司则没有此规定。


5.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对董事违法履职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这实际上是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一般规定。当董事违反其信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又不能适用其他特别规定的赔偿责任时,即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该条款来源于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本身并无变化。但由于新公司法对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进行了大幅扩张,因此,实际上扩大了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此外,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的违法所得,应当归入公司,这公司对违法所得的归入权。该条款来源于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并无修改。当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归入责任,理论上类似于不当得利之债,仅仅是将其违法所得归入公司,实际上并无惩罚功能。


6.职务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董事和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并不相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首先是公司,公司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追偿。而本条则直接规定,如果董事和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需要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这当然也包括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7.违法分红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公司违法分红的责任,即获得违法分红的股东需将分红返还公司,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制度是新公司法的重大创新。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划分,公司分红的决策流程是:以总经理为首的管理层提出分红方案,交董事会讨论,在形成议案后再报股东会批准,再交由管理层执行,整个过程中,监事负有监督的职责。因此,如果公司违法分红,就必然存在有过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股东违法分红后,无法返还,就势必给公司造成损失,有过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违法减资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比之前的规定,这一条是新增条款,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本条对于违法减资规定了两个后果,一是股东应当退还资金,如果减资减掉的是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则股东的出资责任应当恢复原状,这实际上宣告了违法减资无效;第二个后果是,当公司遭受损失时,例如股东无法退还资金,则股东和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赔偿。


9.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董事的清算义务。公司法修订之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股份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和控股股东,但该规定对小股东极不公平,导致一大批小股东无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了责任。之后,民法典做出了变革,规定董事和理事为清算义务人。本次修订,公司法全面匹配民法典的规定,将清算义务人变更为董事。


既然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如果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对象不仅限于公司,还包括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如果导致公司清算不能的话,则董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清算不尽责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损害赔偿责任。从字面来看,该条规定的是清算组的责任,但结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组是由董事组成,因此,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也是董事的责任。


同样,该条所规定的赔偿对象不仅限于公司,如果清算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至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结合公司法上下文,只要债权人举证证明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公司又清算不能,原则上会推定清算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清算组认为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由清算组对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这显然是极为困难的,这种情况下,董事大概率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主张董事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梳理了新公司法下董事的赔偿责任,但董事的责任既分对内的责任,即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分对外的责任,即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股东抽逃出资、重大过错的职务行为、违法减资、不履行清算义务和清算不尽责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董事关联交易、股份收购财务资助、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违法分红等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只规定了对内的责任,并未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赔偿。原因是在这些情形下,遭受损失的主体是公司,而并非债权人。那么,是不是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就完全无法主张董事的赔偿责任呢?也不尽然。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如果发现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是否可以主张债权人代位权呢?我们认为值得尝试。



三、实务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大大扩张了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对于对外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对内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考虑通过债权人代位权主张赔偿。简单来说,只要董事在任职期间没有尽到忠实勤勉义务,都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都有机会拉董事垫背。


而且,上述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十种情形中,有些情形在当前的公司治理中极为常见,例如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抽逃出资、违法减资、不履行清算义务等,这更增加了债权人求偿成功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被告是公司,则不妨调查一下公司董事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只要有初步的证据,即可将董事列为被告一并起诉,毕竟多一个被告,就多一分债权实现的机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文仅探讨董事的责任,但上述大部分的责任亦适用于监事和高管。而对于董事而言,则需在履职过程中,更加谨慎,留意股东是否按时出资或抽逃出资等,并注意对履职过程的记录,以便在应对债权人的起诉时提供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