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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 民事诉讼策略的调整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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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杨文全 03月22日

民事诉讼策略的调整与选择,要根据已有证据、法律规定及举证责任等多方面综合考量,选择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可行性强的诉讼策略,以保障案件的可行性,反之,没有选择适当诉讼策略导致徒劳无功。



一、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适当调整诉讼策略。


举一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例来说明。该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追加的理由是被申请人存在财产混同及骗取其养老金的情形,但法院认为该理由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申请执行人才能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张三以李四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由,申请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该理由并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张三主张李四与被执行人存在财产混同及骗取其养老金的情形,应当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审查。故张三申请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得知,张三申请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是李四与被执行人存在财产混同及骗取其养老金的情形,但该情形不是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的法定理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张三诉讼请求,张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该诉讼是徒劳无功,因此要调整诉讼策略。


李四与公司的财产混同,根据2018年修正《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以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关系追究李四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申请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要调整诉讼策略。



二、从举证责任及诉讼效果选择合适诉讼策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只能选择其一。


以运输合同为例,说明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及诉讼效果不同。


案例: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

事实:被告的驾驶员驾驶公交车,行驶至某站下客后起步时,造成车内乘客原告摔倒受伤的事故。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归属被告的公交车,双方成立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负有将作为乘客的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摔倒受伤,现并无证据证明该受伤系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故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被告理应予以赔偿。


本案有一定特殊性,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以侵权为由起诉,原告需要证明侵权事实及责任划分,由于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举证存在一定困难。而根据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对保障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负有主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只需要证实在旅途中受伤即完成举证责任,原告举证容易,并且诉讼效果好,所以本案选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起诉符合案件实际,保障诉讼策略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适当调整诉讼策略,选择合适的法律关系,要有一种全局的观念和视野,这样会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