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之前的推文《研究 | 新《公司法》下债权人可以使用的35项追偿手段及法律依据(上)》,我们分析了新《公司法》下债权人可以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偿的情形,本期我们继续讲解向董事、监事、高管和中介机构等追偿的情形。
三、追究董事的责任
16. 请求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新增了董事的出资催缴义务,以强化公司治理和债权保护。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而董事又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7. 请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抽逃出资严重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及维持原则。如果董事纵容甚至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则董事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需向公司赔偿损失。如果因此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请求董事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3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 请求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章强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特别是在第八章的第191条明确,因故意、重大过失的董事和高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权人。
因此,如果债权人发现公司董事存在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的,则可以直接请求存在过错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 请求协助股东违法分红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篇第9项分析所述,公司分红应遵循“无盈不分”“无利不分”的基本原则。如果公司在不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向股东分红,等于变相掏空公司,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违法分红的股东应将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而如果董事、监事、高管放任或者协助股东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 请求违法减资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篇第10项分析所述,公司减资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且减资严重影响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在减资程序中,债权人享有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权利。如果公司违法减资,显然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违法减资的股东有责任将减资获得的资金退还给公司,对此有过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债权人发现公司发生过减资,则可以申请查询公司内档,审查公司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减资。如发现公司违法减资,如未制定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未通知债权人等,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 请求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改变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将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公司股东改为公司董事。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而如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清算不能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2条第3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追究监事的责任
22. 请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监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文第17项分析所述,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股东抽逃出资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为此,新《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例如股东拒不返还或者无能力返还,则债权人可以请求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3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 请求协助股东违法分红的监事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文第19项分析所述,违法分红等于变相掏空公司,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而公司的分红方案需经监事会或监事审议。如果监事放任甚至协助股东违法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则监事应当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请求违法减资的监事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文第20项所述,减资严重影响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减资程序。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则势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违法减资的监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追究高管的责任
25. 请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要顺利完成抽逃出资,免不了高管的协助,由于涉及资金的汇划,至少需要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的配合。因此,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往往伴随着财务负责人的失职甚至是积极配合。
为此,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债权人可请求负有责任的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高管的范围,根据新《公司法》第265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其他高管职务,则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也属于高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3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 请求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文第18项所述,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如公司高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高管也需对他人包括债权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 请求协助股东违法分红的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文第19项分析所述,只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分红。而股东如果违法分红,除了需要作出形式上的股东会决议外,往往伴随着虚假的财务报表。而财务报表的制作离不开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因此,新《公司法》第211条规定,高管尤其是财务负责人如果协助或者放任股东违法分红,掏空公司资产,债权人可请求负有责任的高管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 请求违法减资的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篇中第10项分析所述,公司减资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需要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还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办理减资登记。这些程序都离不开公司管理层的配合。
当公司违法减资,如果高管存在积极协助或者放任股东违法减资的,则负有责任的高管也需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追究关联企业的责任
29. 请求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人格混同是新《公司法》新增的重要制度。依据横向人格混同和纵向人格混同,债权人理论上可以要求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任一关联企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提是相关关联企业均构成人格混同。
因此,如果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人员、财产不独立,相互人格混同,债权人可以考虑将有偿债能力的关联企业作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2款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责任
30. 请求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负有勤勉尽责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实施管理行为。如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新增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第3款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追究清算组责任
31. 请求在清算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履行清算职责时,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清算组成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或债权人遭受损失时,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涉及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赔偿责任。例如,在山东圆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雅佳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潍坊光华电池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案号:(2013)寒商初字第279号】,清算组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但清算组仅在报纸上发出公告,并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致使这部分已知的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人民法院由此认定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并判令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8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第2款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2. 请求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如果是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需报经股东会决议确认;如果是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则清算方案需报经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如清算组擅自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第2款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3. 请求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如果清算组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如虚构债权或者隐瞒债权等,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在表述上提及的上述行为责任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原《公司法》中清算组组成的考量(原规定清算组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组成)。然而,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清算组统一由董事组成(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这一变化虽未在司法解释二中直接体现,但根据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和原则,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清算组成员,无论其具体身份如何,均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4. 请求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组成员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经过清算并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款,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依法进行清算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如果清算组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由此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
35. 请求有过错的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在资产或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用于出资的财产需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核实财产,并出具评估报告。
另外,股东出资后,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作为法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若出具不实报告或证明,则需在股东出资不实的金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专业服务机构举证证明自己在评估和验资过程中没有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7条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彭国鹏 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十余年,现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业务部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投融资纠纷、股东纠纷、股权结构设计、合同纠纷、家庭资产管理等,先后为林德气体、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海虹老人、中国铁建大桥局、广发期货等提供法律服务,并多次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