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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致命时间线,律师火眼金睛识破病历伪造记录——炜衡广州·代理医疗纠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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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黄柳菁 12月09日

导语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错综复杂,病历为关键性的材料,但病历亦有虚假陈述的可能。面对这类病历,律师如何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


一、尿路感染就医夺命记:生命戛然而止的医疗风波

患者因尿频尿急两天至当地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尿路感染,给予静脉注射头孢曲松钠处理。注射后一分钟左右,患者就出现恶心呕吐,随后进入抢救室,十分钟后依旧没有好转,后转上级医院继续抢救,但患者一直未恢复自主心律及呼吸,于转院一小时后死亡。家属悲痛之余,质疑院方用药及抢救流程,一场医疗纠纷就此拉开序幕。


二、争议焦点:患者死亡,卫生院究竟是否存在过错?

法医鉴定中心做出的患者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患者符合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发生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患者家属直指卫生院用药不当,导致患者过敏死亡。院方则坚称自己的诊疗过程无误,医生是根据患者的症状和病史进行诊断,开具的药物也是符合诊疗规范的,头孢曲松钠的用药并未要求皮试,发生过敏导致死亡,是患者自身过敏体质所导致。双方各执一词,真相扑朔迷离。

家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寻求专业力量的帮助,找到了笔者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接受委托后,为了查明患者死亡的原因,笔者对卫生院的监控及病历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审查。


三、火眼金睛识破院方材料破绽

(一)患者有药物过敏史,且在就诊时已经跟医生明确强调

经过查看卫生院急诊的监控,显示患者就诊时已经向医生强调自己有用药过敏史,强烈要求做药物皮试,接诊医生回应该药不会导致过敏,且卫生院并没有该药的皮试试剂。

另外,通过监控可以明确地看出患者就诊时并未拒绝做血常规检查,这跟卫生院的病历记载及当时接诊医生的陈述严重不符,卫生院存在隐瞒重要事实并且伪造病历的严重行为。


(二)抢救病历涉嫌造假

卫生院后期补充的急诊病人抢救病历显示:

伪造的时间线

9时16分,注射头孢曲松;

9时18分,患者出现大汗淋漓、呼吸困难;

9时19分,使用异丙嗪、地塞米松;

9时20分,注射肾上腺素;

9时22分,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大汗淋漓、意识模糊。

……

但是,笔者通过细致审查最能反映当时急救措施的《口头医嘱执行登记表》发现,卫生院的抢救用药实际时间顺序为:

实际的时间线

9时16分,注射头孢曲松;

9时18分,患者出现大汗淋漓、呼吸困难;

9时19分,使用异丙嗪;

9时21分,使用地塞米松;

9时26分,注射肾上腺素。

……

可见,在抢救过程中,最为有效的肾上腺素的使用上是存在延误的。而卫生院后期补充的急诊病人抢救病历显然与《口头医嘱执行登记表》不符,卫生院涉嫌伪造抢救病历。


(三)在转院的环节上,卫生院的处理欠妥当

转院抢救是一项复杂而风险较高的医疗措施。在转院前,应充分评估患者病情和途中风险,选择合适的接收医院,做好转运准备,加强信息沟通,优化转运流程,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救治效果。但是卫生院在该患者的转院流程上是极其草率的,没有做好病情评估和权衡风险,没有做好患者的生命支持工作,亦存在相应的过错。


四、律师作用凸显:关键证据的守护者

在本案中,若法院采纳卫生院提供的门诊病历和后期补充的病人抢救病历作为证据提供给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很有可能是卫生院没有过错。但笔者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证据审查,成功地将卫生院虚假陈述的《急诊病历》及后续涉嫌篡改的《抢救病历》排除在外,确保听证会专家所看到的材料是能真实反映当时的诊疗情况的病历,为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后,在医疗损害鉴定的听证会上,笔者详细阐述了医方过错,鉴定机构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最终认定:医疗机构对患者诊疗活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法院综合考量,判定医方承担75%的责任比例,有效地维护了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经办律师

黄柳菁

炜衡广州执业律师

炜衡广州生命健康和医疗法律业务部主任

广东省医疗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委员

暨南大学 医学/法学 双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机构内部合规、风控管理和专项法律服务,保险合同纠纷等合同类纠纷领域。

毕业后曾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伤诉讼工作及恒大集团任职。2018年加入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后,曾担任广州和睦家医院、康宁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尚)广东传媒有限公司的顾问律师,代理了大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及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