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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钻石”商标侵权案二审胜诉,法院改判支持惩罚性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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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黄苑辉 03月11日

一、案件事实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牌公司”)于2022年4月 27日经核准从案外人处受让多个“钻石”相关注册商标,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电风扇、空气调节器”等商品,且注册有效期较长,其中第47099号“钻石图形+钻石+DIAMOND”商标的注册日期为1964年10月1日并经多次续展。三角牌公司的“钻石”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多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更于201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某钻风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天猫平台、拼多多平台、京东平台的网店商品名称、产品展示页,以及风幕机机身、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上使用注册商标和“钻石”字样。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被诉标识与三角牌公司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三角牌公司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某钻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请求按1.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且提供了天猫平台披露的销售额数据、同行业公司利润率作为举证;某钻风公司则称其销售数据存在大量刷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主张其利润极低。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侵权方面,一审法院认定某钻风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经营网店的商品名称、产品展示页,以及产品本身、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上使用被诉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且与三角牌公司的权利商标构成商标近似,侵害了三角牌公司涉案六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赔偿方面,一审法院认为三角牌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准确具体反映其因某钻风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某钻风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某钻风公司的生产、销售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过错程度、销售数量、金额以及三角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含合理费用),不支持三角牌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赔偿。


三、三角牌公司上诉及诉讼策略调整

三角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金额畸低,且未适用惩罚性赔偿,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三角牌公司针对原审判决的认定进一步补充提交了某钻风公司存在侵权恶意的证据,并向法庭提出了责令某钻风公司披露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额、销量、利润相关账簿和记账凭证。


四、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判赔数额是否合法恰当。

关于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某钻风公司的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作为同属广东省的企业,应当知道并在申请商标及商业使用中注意予以规避。但某钻风公司在多个平台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大、侵权持续时间长,客观上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其故意申请近似商标被驳回,足以证明其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因此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及客观情节严重两个要件,一审法院关于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错误。

关于赔偿额的计算,二审法院根据原审法院向天猫平台调取的销售数据进行了详细计算,并对某钻风公司提出抗辩作了回应,认定某钻风公司提出的刷单金额抗辩缺乏充分证据佐证,不予认可。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平台数据、刷单证据、利润率及贡献率等因素,认定基数为80万元,惩罚倍数为1.5倍,因此某钻风公司应向三角牌公司赔偿200万元【按80万x(1+1.5)计算】,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遂改判全额支持三角牌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本案对于商标权利人的维权启示

01关于侵权人提出的“刷单”抗辩

知识产权纠纷中,为避免按电商平台披露的销售数据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通常会提出销售额包含刷单数额并主张扣除的抗辩,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抗辩的态度尚不统一。

部分法院对“刷单”抗辩采取完全否定态度,认为刷单行为构成虚假交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采信刷单抗辩系纵容侵权人“双重获利”。

部分法院对“刷单”抗辩以严格的证明标准作为采信条件,要求侵权人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刷单链条及刷单金额。本案二审判决便是持第二种观点,未完全驳斥某钻风公司提出的“刷单”抗辩,但要求某钻风公司对其提出的“刷单”抗辩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某钻风公司所谓的“刷单”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客观证明刷单金额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未采信其“刷单”抗辩。

由此可见,权利人对于侵权人的“刷单”抗辩,不能仅以“刷单”系违法违规行为为由要求法院不考虑该抗辩,还须积极从举证义务、证据“三性”角度否定侵权人的“刷单”证据,由此更有利于让法院否定侵权人的“刷单”抗辩。

02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的合理突破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满足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且客观情节严重两个要件,同时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应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计算。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某钻风公司存在侵权故意,也无法计算被告侵权获利或者原告实际损失数额,因此未支持原告的惩罚性赔偿主张。

本案二审法院综合考量了某钻风公司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与实际使用侵权行为,认定其申请与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商标被驳回等情况足以证明其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同时,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侵权获利证据披露申请,在精确计算被诉链接的销售额的基础上,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对利润率、贡献率进行合理酌定,并据此确定赔偿基数。

本案生效判决的观点强化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潜在的侵权人形成了更强的威慑作用,以确保对侵权行为的惩处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经办律师

黄苑辉

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

业务方向为著作权纠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从业至今,黄苑辉律师办理了近百个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标的额达1000万元的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获赔额超过500万元的某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案等,同时为三十余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项法律咨询与谈判等服务。其办理的案件曾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2022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奖、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和十大典型案例等,办理的某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案被收入《中国法院 2024 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