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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承包水田合同超20年陷争议,本所律师为企业避免200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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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炜衡广州 04月03日

近日,本所董泽云团队汤萍和郑政昊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尘埃落定。该案中,生态公司面临承包水田合同超过20年部分被判无效而需返还土地的风险,一旦败诉,其2000万元的投资将付诸东流。在本所律师团队的努力下,生态公司最终赢得了这场法律较量。


案件背景

1997年,广州某经济合作社与外村村民王某签订了一份为期5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一块面积约40亩的水田发包给王某进行养殖。七年后,王某将该土地流转给生态公司经营。该公司接手后,先后投入了2000万元资金在地块上进行建设改造,增添了许多基础设施和名贵绿植。然而, 2024年经济合作社突然以土地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及未经村民表决同意为由要求收回土地,并将王某诉至法院。生态公司得悉后,立即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了诉讼,提出《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均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经济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经济社与王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是否有效;

2、王某与生态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经济合作社主张

1、王某并非经济社的社员,无权承包案涉土地,双方实际为租赁合同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应视为无效,且该合同签订当年未经村民同意,因此土地租赁期限长达50年的合同中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

3、王某未经经济社同意将土地转租给生态公司,转租合同也应无效。


本所律师主张

1、经济社和王某于1997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王某与生态公司于2004年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内容反映出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关系,而非普通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而应适用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经济社和王某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该法并未对土地承包期限作出限制,也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必须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2003年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因此,本案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合同》关于超过20年的承包期限约定及承包主体的资格均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3、王某从经济社租赁承包土地后,又将土地流转给生态公司,时间长达20多年,村民和经济社不可能不知道王某和该生态公司经营涉案土地的情况,但经济社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涉案土地承包和流转的认可。

4、王某和生态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未限制土地承包的流转。因此,该生态公司使用该土地是合法有效的。


胜利大结局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支持其要求王某和生态公司将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腾空交还的诉请。这一判决维护了生态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其2000万元的投资损失。

后虽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但最终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  语

本案的胜利,不仅得益于律师团队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熟练运用,更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构建和农村土地法律法规的变迁的解读,展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制度价值。法院对长期事实履行状态的司法认可,既维护了农业投资的稳定性,也为同类案件树立了'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裁判导向,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未来,炜衡广州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一贯的专业精神,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线,全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企业稳健前行。


经办律师

汤萍 律师

执业律师

炜衡广州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专职律师,本科英语专业,硕士法律专业。从业后,曾参与广州市财政局专项债发行法律服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非诉业务,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宅基地房屋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业务。汤萍律师办案严谨,法庭辩论口齿伶俐,条理清晰沉着冷静,深得各当事人的好评。


郑政昊 律师

执业律师

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理事,擅长民刑交叉案件、刑事辩护、疑难执行案件办理。从业以来,通过民刑相结合的方式,为多名债权人在终本执行案件中发现财产线索并追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