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W&H News

炜衡研究 | 重磅新法实施!村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以后这样解决! ——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系列专题(五)
新闻动态
原创:陈得雄 04月30日

引言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保障筑牢了坚实的法律根基。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为农村集体成员实现诉权提供了四个较为清晰的路径,下面我们深入探讨不同维权方式的利弊。


一、申请行政调解

优势

申请行政调解是农村集体成员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之一,优点显著。首先,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极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其次,相较于其他方式,行政调解不用经过漫长的等待期,在时间和精力的综合成本较低。最后,一旦在行政部门处理期间调解成功,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较快实现权益,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弊端

行政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履行。但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不同,行政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需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权利,这也是行政调解的主要不足。

若达成行政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

司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可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后,调解协议可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

提起诉讼:若未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不过,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


二、申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优势

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具备两大显著优势。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申请人无需缴纳费用,极大降低了农村集体成员的维权经济门槛 。其二,在审理期限上,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期限基本相同,能够在相对合理的时间内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时间成本。

弊端

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也存在明显弊端。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旦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便不生效。这就可能导致双方之前在仲裁程序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付诸东流,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现实中,甚至存在败诉一方明知仲裁裁决结果正确,却故意利用向人民法院起诉和上诉的诉讼程序来拖延时间,使对方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实现,损害了仲裁的权威性和效率性。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1、诉讼性质的不确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并未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性质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2025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法〔2025〕26号)第四点规定“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样未明确诉讼性质。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这似乎有意为争议解决预留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路径。这种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方式时产生困惑,也给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带来一定挑战。

02、民事诉讼的必然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表明农村集体成员的诉权实现方式必定包括民事诉讼。例如在广东省东莞市,此前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就直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村集体成员权益纠纷,这也在实践层面印证了民事诉讼在农村集体成员诉权实现中的重要地位。


03、行政处理方式的法理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高度相似。从法理上讲,这为保留通过行政处理来解决相关纠纷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至于是否会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主选择行政处理方式维护其权益,尚需结合规范解释与司法实践予以观察。


四、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且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有权发出检察建议或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聚焦于成员身份确认这一关键问题,是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仅针对确认妇女成员身份的情形,并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其他类型纠纷。

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形成呼应,该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其中特别指出,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等情形下 ,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检察监督介入,能够在行政权力与司法诉讼之外,为妇女群体提供更具权威性和公共性的权益救济渠道。当个人维权存在困难或涉及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的介入可有效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与妇女权益保障起到重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为农村集体成员的诉权实现提供了多种途径,每种途径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不足。农村集体成员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理性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同时,相关部门也应不断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纠纷的处理和指导,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陈得雄 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农村集体经济法律业务部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三农法治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与村居法律服务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某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广州市某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某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诉讼聘用律师

执业经验:律师执业16年余,专注于涉农法律事务领域,擅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审查、农村资产交易争议解决、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及收益分配纠纷处理,以及民商事与行政诉讼等,多次受邀作为专家代表参与区级政府涉农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