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其中关于社保缴纳问题引发众议,我们特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陈祥娟律师针对此事件发表专业评论。
陈祥娟 律师
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部主任
及时足额参加社保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不缴纳社保不仅侵犯劳动者个人利益,且侵犯了国家社保基金利益,故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约定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都属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操中,不论是否约定了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均可随时通过行政途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这是非常确定和肯定的;但对于劳动者以未参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通知程序、社保待遇损失,劳动者是否担部分责及社保补贴费用是否可要求返还等问题,此前国家层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2025年9月1日前,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加社保、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会因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不缴社保协议而有所不同——
若签订了不缴社保协议,劳动者需先通知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以1个月为限)未缴纳,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而言之,如劳动者未履行通知补缴、或通知后用人单位马上补缴了社保,则劳动者便丧失主张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但2025年9月1日生效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和员工约定无需缴社保的条款无效,可据此要求经济补偿金。因此,今后即使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仍可随时以用人单位未参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提前通知缴纳。用人单位也丧失了接到员工通知缴纳社保后立即补缴避免经济补偿金的救济途径。至于单位缴纳社保基数不足或曾经有部分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大部分法院判决是认定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成立。
对于劳动者签署免缴社保协议并明确社保待遇损失自行承担的,此前有部份法院判决劳动者承担部分责任。2025年9月1日后,个人认为考虑新规明确约定无效及劳动者弱势地位等因素,法院判决可能会更倾向于认定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未缴纳社保的社保待遇损失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全员参保,或考虑其他灵活用工方式来降本增效。若用人单位决定不给部分劳动者参保而是发放社保补偿,则建议在社保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支付的社保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并在工资表中予以明确体现。若今后出现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单位则可要求劳动者返还此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