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刚文律师代理的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获得一审法院全面支持。本案中,陈律师凭借其在未成年人保护与婚姻家事领域的复合专业素养,结合理性、平和的心理引导与离婚父母合作抚养的理念建设,成功协助一名母亲取得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并争取到合理的抚养费安排。
一、案情背景:看似“劣势”的起点
2022年,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子女由父亲(被告)抚养,母亲(原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受离婚情绪影响,原告除支付首期抚养费外未再支付抚养费。至2024年底,7岁的女儿明确希望随母亲生活,10岁的儿子虽未强烈表态,但与妹妹感情深厚。在此背景下,母亲找到陈刚文律师,希望争取子女抚养权。
陈刚文律师梳理了抚养权和探视权相关的事实,初步分析我方当事人“劣势”之处:
1. 未依约支付抚养费;
2. 经济条件不如父亲,父亲一方月收入高达16000元,母亲一方月收入仅有5000元左右;
3. 计划再婚组建新家庭;
4. 父亲除教育方式略有瑕疵外,无明显劣迹。
但深入梳理后,律师也发现了“逆转”的可能:
1. 母亲离婚后实际承担了大部分养育责任,包括:张罗孩子合身衣物、与孩子谈心聊天、与孩子的老师沟通学习进展、尊重孩子意愿给他们报读兴趣班、放假时带孩子旅游增长见识、在孩子生病时接孩子前往就医等,以上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2. 孩子虽与祖辈居住在父亲名下房屋,但父亲未与孩子同住,其在同一小区另行租住;
3. 子女均表达出随母生活的意愿。
二、诉讼策略:专业布局,精准出击
陈刚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出“程序+实体”双轨并进的诉讼策略:
程序上:
合理运用诉前调解与庭审时间差,确保女儿在庭审时达到8岁能够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从而将子女意愿这一关键因素合法、有效地引入法庭审理视野。
实体上:
1.主张同时变更两名子女的抚养权,而非仅变更女儿;
2.要求父亲支付每月4000元抚养费,高于原协议标准。
三、专业聚焦: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实践
陈律师在庭审中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精神,构建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逻辑体系:
1、强化子女意愿的法律效力
紧扣“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应被尊重”之规定,推动法庭采信两名子女“强烈希望随母生活”的陈述,并将其作为关键证据。
2、突破“经济能力决定论”
面对对方以收入差距(16000元 vs 5000元)主张抚养优势,陈律师援引“抚养能力≠经济能力”的司法理念,通过举证母亲在日常照顾、情感陪伴、教育参与等方面的实际付出,证明情感的稳定性与参与的持续性才是核心抚养能力。
3、构建“事实抚养”证据体系
系统整理女方在子女日常照顾记录、教育医疗参与证明和费用支付凭证,形成完整“事实抚养”证据链,有效瓦解对方“母亲未付抚养费”“混淆探视与抚养”等抗辩。同时提交母亲固定住所、学区环境等材料,证明母亲已具备接收并抚养子女的充分准备。
四、情感引导:理性应对,聚焦子女福祉
家事案件不仅是法律之争,更是心理与情感之衡。陈律师在办案全程注重情绪价值引导:
•疏导当事人情绪,面对被告“未付抚养费”“再婚不稳定”等指责,律师协助母亲理性应对,避免庭审情绪化对抗;
•聚焦子女福祉,始终引导当事人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表达诉求,将母亲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关切转化为法庭认可的法律事实;
•推动“合作抚养”理念,帮助当事人正视离婚父母实际承担主次有别的抚养责任,抚养权为主、探视权为辅,减少及消除父母相争对子女的情感伤害。
五、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母亲主张,判决认为:
1、子女跟随母亲生活意愿明确,且符合法定年龄要件;
2、母亲抚养能力满足子女成长需求;
3、变更抚养关系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据此判令
1、两名子女变更为母亲直接抚养;
2、父亲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各2000元至成年;
3、明确父亲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
法院宣判后,父亲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六、专业价值彰显
本案的胜诉,不仅实现了委托人的诉求,也体现了陈刚文律师团队在婚姻家事与未成年人保护交叉领域的专业深度:
1、领域交叉,预判精准
深度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理与家事审判经验,精准把握司法导向;
2、策略立体,刚柔并济:
法律策略与心理疏导同步推进,减轻诉讼对家庭关系的冲击;
3、司法温度,情法交融:
将当事人对子女的关爱,转化为法庭理解与认可的法律语言,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结语
家事案件,关乎法理,更关乎人情。炜衡广州陈刚文律师团队始终秉持 “专业为骨,温情为脉” 的服务理念,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事纠纷解决中持续深耕,既为当事人筑牢法律防线,也为情感困境中的人们提供温暖的支撑。
陈刚文律师
炜衡广州 高级合伙人
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纠纷 | 未成年人保护 | 家族财富传承等
主要社会职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校外导师
广州中立校园安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律专家
广青协法治童行志愿服务队 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