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广东省属某建筑集团公司(下称“省建集团”,总承包方)与佛山市某铝业有限公司(下称“铝业公司”,分包方)就广州某宾馆(业主方)更新改造工程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模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业主最终审定数计算,税前下浮16%后再加计税费”。此项典型的“背靠背”条款,为十年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一、从被诉到追诉:被动应诉中的证据锁定
2022年,铝业公司以省建集团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建集团向其支付尚欠的160余万元工程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庞卓、邓新辉两位律师(下称“代理律师”)作为省建集团代理律师,没有就省建集团“欠不欠”工程款作为抗辩重点,而是把火力集中在“究竟该付多少”这一核心问题上。两位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业主方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报告显示,幕墙工程最终审定价为1133万余元,再按合同公式折算后,应付分包工程款仅为985.79万元;而铝业公司已累计收款1142.35万元,理论上省建集团已超付156.56万元。
律师敏锐的眼光,不仅巧妙化解了铝业公司对省建集团的诉讼,更进一步维护了省建集团的合法权益,为下一阶段的诉讼打下基础。
2022年12月,荔湾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铝业公司全部诉请。铝业公司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铝业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该案再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此,铝业公司的“要钱之诉”以败诉告终,但省建集团超付给铝业公司的156万余元,铝业公司拒绝返还。于是,案件进入第二阶段——“追款之诉”。
二、从判决到回款:化被动为主动的二次诉讼
2024年6月,省建集团正式反守为攻,向同一法院提起返还超付工程款之诉,要求铝业公司返还156.56万元及利息。铝业公司以“工程已大幅变更、预算书已取代原合同、建行审核报告未尊重变更事实”等理由抗辩,并再次祭出“再审已立案”的拖延策略。
在该案审理期间,代理律师团队围绕“既判力”与“背靠背条款”两条主线展开攻势:
1、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主张“省建集团应付铝业公司985.79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发生既判力。除非再审改判,否则,铝业公司将无法推翻该事实认定。
2、强调主合同已明确约定“工程量以业主审定为准、单价下浮固定”,铝业公司称该背靠背条款排除铝业公司参与结算对铝业公司严重不公平。然而,业主方聘请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出具的《建行审核报告》正是“业主审定”的法定延伸,铝业公司提出的“预算书已取代合同”的观点及后续铝业公司自主审定的工程量没有依据。
3、针对铝业公司“进度款已按预算书支付至85%”的说法,代理律师指出进度款仅是暂定拨付款,全部工程款最终仍须以竣工结算为准,这是行业常识,也是合同真意。
三、二审落槌:为十年拉锯争议画上句号
2025年5月,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铝业公司当庭提交监理审核稿,试图证明“省建集团至少应该再付164万元”。二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监理稿仅为内部过程文件,既未获业主盖章,亦未获省建集团确认,不能推翻建行独立第三方报告;且前案生效判决已对工程总价作出终局认定,铝业公司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遂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立即与铝业公司沟通,要求铝业公司服判主动履行。虽铝业公司称不服将继续申请再审,但代理律师明确指出申请再审并不中止执行,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将对铝业公司的诚信产生极大影响,铝业公司将留下难以涂销的不良印记。
经过几轮沟通,铝业公司终于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内将全部156.56万元及迟延利息一次性汇入省建集团账户。至此,这场跨越十年的“多付—追讨—抗辩—回款”闭环正式完成。
四、案例启示:专业、耐心与策略的叠加效应
1、条款穿透
“背靠背”不是挡箭牌,而是精确计价的公式。背靠背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仍属有效条款。只是在总包方怠于向业主方主张权利或恶意放弃权利的情况下才可能触发《民法典》第159条“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条款,分包方可要求总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代理律师多次向省建集团经办该项目的职员、档案管理处调查取证,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双方沟通证据,证明省建集团向业主方申请结算后,在审核过程中有充分保障铝业公司参与计价的证据,证明省建集团在工程完成后主动向业主方主张权利。因此,若铝业公司欲推翻第三方审计确定的工程款金额,仍需经业主书面确认并纳入业主最终审定值,方可突破原合同的约定;否则仍应受原合同相关条款约束。为此,代理律师始终把《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作为“结算锚点”,任何补充协议、备忘录、预算书仅视为过程文件,绝不因其载明“暂定价”而动摇最终应以“业主审定值×固定折扣”为准的立场。
2、既判力锁定
前案判决一旦生效,其认定的事实即成为后案不可推翻的基础事实。代理律师拒绝与对方纠缠“工程是否变更”这一已决问题,而是直接援引《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将生效裁判转化为追索程序中的免证事实,极大降低举证成本。
3、法律程序衔接
诉讼不是单点作业,而是链式反应。通过一审应诉→二审维持→返还之诉一、二审→执行协商和准备等,每一步都预留接口,确保时间、证据、财产线索和查封无缝传递。
4、执行威慑
判决的生命在于兑现。二审宣判后即准备强制执行相关文件,同时积极与债务人协商履行义务,迫使对方在强制执行立案前全额清偿,真正实现了“落槌即到账”。
结 语
总结而言,超付追索的胜负手不在庭审激辩,而在于:以合同条款为坐标,以生效裁判为支点,以程序衔接为轨道,以执行威慑为落点。四力合一,终能把纸面权利兑现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回流。
律师介绍
庞卓律师
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
强制执行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涵盖建设工程、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和刑事辩护等领域。
曾担任中建四局、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体育学院、广东省水利厅、视源科技司和广东迪生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庞卓律师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和强制执行业务,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较高评价。庞卓律师办理的案件曾入选中国法网经典案例,所办理案件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邓新辉律师
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
邓新辉律师熟悉不良资产、证券、金融等业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大量资产处置中的尽职调查、债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非诉业务,还代理了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邓新辉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的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技巧,并且多次成功代理民刑交叉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