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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本所吴丽萍律师、梁媛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涤除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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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梁媛 06月04日

一、案件背景

原告X先生于2021年8月入职A公司,于2022年2月被委派至B公司(属于A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处担任运营总监,后任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运营事务。在职期间,根据B公司的业务发展要求,X先生被登记为B公司下属多家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因B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局,X先生的劳动关系被安排至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双方于2022年10月签署了劳动合同,后于2023年1月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X先生提交辞职报告和工作交接表,C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至此,X先生与A、B、C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都不再有任何劳动关系;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离职之后并未要求公司及时变更所有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023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此时,X先生已入职其他公司,但由于B公司的破产以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先后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税务局中的“非正常户”,导致其无法正常担任目前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重要职务,严重影响其正常的职业发展。在此情况下,X先生找到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吴丽萍律师、梁媛律师,寻求法律途径解除其困局。


二、X先生的困局

1.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X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众多子公司,只要有一家企业进入被执行程序、无法履行债务,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先生就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在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商事变更 / 涤除登记前,法院通常不予解除其限高措施,这将给X先生的生活及现有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2. 履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法定义务

若X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进入破产流程,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职责包括:管理企业内部的资料和公章;按照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因怠于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法定代表人要对破产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便 X 先生已经离任,只要法院受理破产时他仍是法定代表人,破产管理人主张前述法定义务与责任依然适用,不因离任而当然免责。

3. 市场准入/竞业禁止风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商事登记未涤除的状态,可能导致 X 先生后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时面临市场准入限制。

此外,X先生入职的新公司也要求其落实竞业义务、尽快完成原公司法人身份变更手续,规避同业冲突风险。


三、律师助力

本所律师经过仔细研判之后,确定办案核心原则:面对商事登记与事实脱节的困境,X先生应及时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救济途径可分为事前防范与司法救济两类,核心步骤如下:

1、书面通知利益相关方

本所律师首先建议X先生,在第一时间给所有其担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股东单位(股东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及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用EMS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利益相关方辞任事实,要求公司启动内部流程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推动商事登记。在寄件信封上需注明寄送文件是《辞任法定代表人通知》留存快递签收、邮件回执等送达凭证。

2、提起涤除公司登记 (备案) 诉讼

在完成书面通知后,由于X先生担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分公司/子公司一直未采取变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也显示这些企业存在经营异常信息。本所律师进一步建议X先生尽快提起涤除公司登记 (备案) 诉讼,从法律层面彻底解决此事。


四、实务要点

1、被告

涤除登记诉讼的被告,一般是未能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即“登记公司”)。实践中,部分原告会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将实际控制人列为第三人,法院是否支持需结合股东是否未履行内部决议义务判断。X先生的案例中,由于登记公司的股东已进入破产程序(但破产程序进展缓慢),律师最终选择仅将登记公司列为被告。

X先生被登记为多个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下,即使这些子公司都受到同一控制,但X先生并不能在一个涤除登记诉讼中一并起诉这些子公司。即便诉请均为 “涤除登记”,但因义务主体不同,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独立,需要针对不同的登记公司分别起诉。

但针对X先生被登记为某个公司的多家分公司负责人的情况,考虑到分公司设在不同城市,分别起诉会增加诉讼成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本所律师建议X先生仅将总公司列为被告,在总公司所在地法院成功立案。

2、管辖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可能遇到各种复杂情形。比如,登记公司实际经营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将登记公司及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但各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等。在X先生案件中,本所律师将登记公司列为被告,在登记公司所在地起诉。

3、举证

虽然X先生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并不担任登记公司董事职位,亦不是登记公司的股东,在辞任后与登记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关联。因此,本所律师的举证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X先生与登记公司的劳动关系建立、终止的证据;2)X先生辞任后与登记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的证据;及3)X先生已经穷尽一切手段督促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仍无果的证据。


五、结语

最终,法院支持了X先生的诉请,判决书中明确“X先生已向登记公司及其全资股东发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通知,但至今仍未作出相关决议聘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亦未就相应的登记事项办理涤除变更登记。现X先生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因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X先生诉请登记为其办理涤除法定表人的登记备案事项,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此,笔者建议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在辞任后及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启动内部救济程序,全程留存证据,而不是放任不管;在内部救济无果时,果断向专业律师求助,通过涤除公司登记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这场 “漫长的告别” 早日迎来终点。


经办律师介绍

吴丽萍律师

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

投资并购法律业务部负责人

wuliping@weihenglaw.com


吴丽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开始律师执业,同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二十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和私募基金公司法务工作经验。吴丽萍律师具有丰富的证券、公司类非诉法律服务项目经验,在境内IPO、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增发、收购兼并、投融资、新三板挂牌、私募债等领域具有众多法律服务项目经验;同时熟悉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运作、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架构的设置和法律风险把控。吴丽萍律师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亦经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私募基金投资类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等)和破产重整项目,擅长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梁媛律师

专职律师

liangyuangz@weihenglaw.com


梁媛律师毕业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获得税法硕士学位。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此后深耕证券资本市场与企业综合法律实务两大核心领域,不仅在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企业投融资等非诉业务中积累了众多成功项目经验,还在全球排名前四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质量控制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审计、风险控制、内部合规等实务经验; 擅长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