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分为5个部分共24条,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问题。
AI可以是好工具,但不能成为侵权工具。《意见》传递的信号很明确:鼓励创新,但绝不纵容侵权。本文梳理了五个与企业和个人息息相关的核心场景,一文读懂新规。
一、场景一:我的脸被AI“偷”去换脸了,谁担责?
过去,被AI换脸恶搞、被AI模拟声音骗过人,受害者常常面临“告谁、怎么告”的困境。现在《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
《意见》第四条规定: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AI复活逝者”——擅自制作、使用逝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逝者姓名、肖像、名誉受损的,逝者近亲属也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如果遭遇被AI换脸造“黄谣”等情形,如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启示:AI换脸App不能再说“我只是提供工具”。普通人发现自己的脸或声音被AI擅自使用,可以依法维权,包括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可识别性”是核心判断标准,不以“完全一致”为要件。
二、场景二:老用户比新用户价格贵,AI杀熟怎么罚?
同一家酒店、同一趟航班,老用户打开比新用户贵几十块——大数据“杀熟”屡见不鲜,消费者却难以举证。
《意见》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启示:算法不是"割韭菜"的护身符。如果你发现自己被"杀熟",保留好同一时间、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同账号看到的价格对比截图和交易记录,这是你维权的证据。
三、AI公司“偷”数据训练模型,合法吗?
AI公司用公开个人信息训练大模型,算不算侵权?这是行业争议已久的焦点。
《意见》第六条划清了边界:为AI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这给产业发展留出了空间。但同时规定:如果处理行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则必须依法取得个人同意。
此外,《意见》第十六条明确,开发者通过采集生成、衍生创造、受让取得、授权许可等方式合法获取数据的,可以享有相应的数据权益。
启示:AI公司不能再说“网上公开的数据随便用”;训练数据合规不再是“后台的事”,而是可能随时被摆上法庭的“证据”。如果发现自己的公开信息被用于AI训练且影响了重大权益,可以依法维权。
四、场景四:AI生成的“爆款”侵权,平台能甩锅吗?
AI写的小说、画的图火了,结果侵犯了别人的版权,责任算谁的?平台说“都是AI干的”能免责吗?
《意见》第十二条明确: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能以“内容系AI生成”为由一概免除责任,而应坚持责任承担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的原则,由法院综合考量AI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
此外,针对AI“幻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形,《意见》第七条引入了“避风港规则”——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简单说:平台原则上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但权利人通知后须及时处理——处理了就免责,不处理就担责。
启示:平台不能一句“都是AI干的”就甩锅。AI生成内容造成侵权,平台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必须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否则要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打官司能用AI伪造证据吗?——想都别想
有人动歪脑筋:用AI生成假聊天记录、假合同、假音视频去法庭上唬人?《意见》直接堵死了这条路。
《意见》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诉讼参与人提交AI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应当在提交法庭前核实真实性、准确性,并对使用AI辅助情况作出说明。
启示:AI可以是好助手,但不能成为造假工具。用AI伪造证据打官司,赢不了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使用AI生成的诉讼文书、检索报告,提交法庭前必须核实真实性并如实说明。
以上场景,覆盖了人格权、消费者权益、数据权益、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五个维度。从AI换脸到数据训练,从杀熟到伪造证据——新规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AI可以很聪明,但不能没底线。
需要提醒的是,《意见》刚刚发布,具体案例还在路上,但裁判导向已经非常清晰: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适用案例,结合案例对该意见开展进一步解读。
李抒恒
炜衡子健展鹏(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lishuheng@weihenglaw.com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克莱蒙商学院国际商务硕士,持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CCRC-DCO(数据合规官)认证,《企业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合规指南》团体标准起草人。拥有逾二十年律师、券商投行与科研机构跨界经验,长期专注于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服务,深度参与人工智能、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行业的企业合规与资本运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治理架构设计、数据合规、算法治理、投融资并购等从设立到资本市场对接的全链条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