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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公报案例)若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则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归原股东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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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彭国鹏 10月11日
裁判要旨

一、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不仅要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而且要求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具体。

二、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权利性质发生变化,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不必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股东转让股权的,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的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随之转让。


案情简介

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金达公司”)持有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52.5%的股份。

2014年2月19日,临河德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万城公司进行2013年度财务审计,审计报告载明,2013年度万城公司净利润为169649601.28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18930221.51元,已付股利为162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56930221.51元。

2014年3月27日,万城公司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及乾金达公司三方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万城股字[2014]2号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27050779.1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8930221.51元,本年度已分配支付利润162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6930221.51元暂未支付,决定2014年6月份之前,将这部分剩余未分配利润分配完毕。

2014年6月25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乾金达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临时股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六条为:会议同意对万城公司2013年未分配利润在7月底之前进行分红,2014年按季度分红。

2015年1月28日,临河德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万城公司进行2014年度财务审计,审计报告载明,2014年度净利润为53583822.26元,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56930221.51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05423880.44元,应付股利为4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65423880.44元。

2015年9月24日,乾金达公司将其持有的万城公司52.5%股权转移登记到乾金达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名下。

2015年6月18日,乾金达公司与赵金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乾金达公司以48000万元将其全资子公司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赵金堂,该协议第6.3条约定:“自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承诺不再对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万城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分红,不再动用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万城公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出现任何可能减少乙方股东权益的行为”。


2015年12月17日,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100%的股权从乾金达公司名下转移登记到案外人赵金堂名下。

2017年10月10日,乾金达公司向万城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赵金堂送达一份《公司函件》,函件主要内容为:乾金达公司要求万城公司向乾金达公司支付2015年6月18日前的利润34732804.98元。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乾金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万城公司支付2013年度未支付利润;二是乾金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万城公司分配2014年度利润。

一、关于乾金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万城公司支付2013年度未支付利润的问题


二、关于乾金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分配2014年度利润的问题


实务经验总结

对于主张利润分配的股东而言,股东需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具体、明确,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内容,股东才能依据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如果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分配方案缺失部分内容,但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可以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也可以主张利润分配。

此外,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的双方应当对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尤其是已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际分配的利润的归属作出约定。而对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而言,则应当在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中,就应当对标的公司的股东会是否作出过分红决议进行调查,要求标的公司及转让方对出具说明和承诺书,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该等利润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否则,已转化为普通债权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将归转让方享有。

另外,股东行使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截至日期后起算。当公司未按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时,股东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