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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研究 | 重磅新规,村民查村集体账务有新变化!——聚焦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系列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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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陈得雄 01月26日

引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务公开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是保障其利益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对村务信息的获取及监督常面临挑战。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具体案例,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以及现实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困境。同时,文章还借鉴了部分省份在提升村务公开透明度方面的创新做法。旨在为完善农村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成员权益提供参考与启示。


案例内容

某村村民邝某对村集体某笔交易有异议,认为村集体仅公布了支出的摘要和金额,相关费用不明不白,侵害了其作为成员的利益及知情权,故提出要求查阅、复制交易费用的明细及相应发票、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资料,但遭到村集体拒绝。于是,邝某申请行政部门对村集体进行村务公开监督,行政部门对其诉求不予支持。邝某通过法院对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答复,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经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均未予以支持邝某的诉求。【案例来源: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行初****号行政判决(2020年2月19日);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号行政判决(2020年6月24日)】


法院观点

政府有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村务信息的职责,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但财务公开与公开财务原始凭证、合同等账册资料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财务公开并不是将财务发票、原始凭证或原始合同等财务资料直接公诸于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明确规定财务资料的原始凭证的审核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


律师分析与解读

一、现有法律规定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范围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只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村民的监督,没有明确是否应当公开原始凭证(含对应的复印件,下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内容有遗漏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了解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以书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员会改正。”由此可见,《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在审核原始凭证的监督权设置方面,其内在逻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是一致的,即村民对于答复或纠正结果不满意,可以书面形式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仅限于获取信息,不包括查阅原始凭证。


二、新法规未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范围

即将在202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但是,此规定也没有明确财务发票、原始凭证等材料是否列入“等资料”。在某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培训会上,笔者曾就此问题向农业农村部的政策与改革司相关负责人请教,得到的回复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确实存在这一需求,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由村民大会明确将所需材料列入查阅范围之内。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可查阅材料是否享有复制权

曾有行政机关认为,《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中未明确规定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复制权,成员目前仅有查阅权。行政机关作为监督指导单位,也无权以行政权力要求村集体予以村民复制权,是否提供复制件需尊重村集体及其监督委员会的意愿。同时该行政机关还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的复制权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故其结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复制权争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今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关材料的复制权,行政机关不得再以复制权是民事权利为由不予处理。


四、如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与支出得到有效监督

现实中,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因为怕得罪村干部而不敢监督,或与村干部关系好而没有尽职监督,特别是其薪资来源于村委会使得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性受限,出现监督不力或流于形式的情形。在这情形下,仍将行使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的监督权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是否合适,值得斟酌。

据了解,湖南省采取的省市县三级“互联网+监督”平台模式,通过在线公开收支明细及对应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自行上网查阅,显著增强了村务公开透明度与村民监督力度,提供了一个高效监督的范例。这一做法值得广泛借鉴,以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村务公开相关的法律诉讼,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总 结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在法律上虽有所规定,但对于原始凭证的查阅与复制权尚存模糊地带。即将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虽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复制权,但并未明确相关材料范围是否涵括财务发票、原始凭证等。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受限,监督效能有待提升。因此,建议通过村民自治进一步明确知情权范围,并借鉴省市县三级“互联网+监督”平台模式,强化村务公开与村民监督,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得到有效监督,减少法律纠纷,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陈得雄 律师

专职律师

广州市法学会三农法治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某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广州市某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某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诉讼聘用律师


执业经验:律师执业16年余,专注于涉农法律事务领域,擅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审查、农村资产交易争议解决、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及收益分配纠纷处理,以及民商事与行政诉讼等,多次受邀作为专家代表参与区级政府涉农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