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比分析法系统研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医疗事故处理在法律制度、责任认定、处理程序等方面的差异。研究显示,两者在法律依据、举证责任、鉴定机制、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民事侵权责任规则,而医疗事故处理具有行政监管性质。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提出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行政处理;法律适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断完善。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和2020年《民法典》颁布,标志着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但在实践中,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主要依据,实务中普遍存在概念混淆、法律适用错位等问题。正确理解和区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医疗事故处理,对于优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现通过本文从法律规范、处理程序、责任构成等多个维度系统分析二者的区别,以期为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基本概念辨析
0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本质是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常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时,如误诊、误治等情形。
02、医疗事故处理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
三、法律规范体系比较
01、法律渊源差异
02、责任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1)主体:医疗事故主体限定为合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更广泛,除了合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还涵盖非法行医者。
(2)行为违法性:医疗事故强调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医疗损害责任则侧重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3)损害程度:医疗事故需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有四级标准;医疗损害责任无明确损害程度限制,轻微损害也可能担责。
(4)因果关系: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证明较严格,需专业鉴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中患者证明存在初步因果关系即可,院方常需自证无因果关系。
四、处理机制差异分析
01、处理程序对比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流程
患者起诉→法院受理→举证质证→司法鉴定→法庭审理→判决执行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报告→封存病历→医学会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诉讼
02、鉴定制度差异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五方面的区别:
1)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
2)鉴定机构与人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从专家库抽签选医学专家;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由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可特邀临床医学专家。
3)启动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或司法机关委托;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通常由司法机关或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
4) 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明确是否为医疗事故、事故等级等,责任程度分四个级别;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重点是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等。
5)法庭质证: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质证时,不能申请专家到庭接受质询;而对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结论不服一方可申请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
五、举证责任分配差异
0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民法典》第1218条,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另《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三种推定过错情形:
(1)违反诊疗规范;
(2)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
(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
02、医疗事故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六、赔偿标准差异
01、赔偿范围
02、计算标准
1)医疗损害责任死亡赔偿金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20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2)医疗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具有行政补偿性质,通常低于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按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基数采用的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医疗事故采用的是居民消费性支出(基数比医疗损害少)。另外医疗事故赔偿需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医疗损害赔偿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一般来说,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数额可能更高。
七、案例处理举例
01、医疗损害纠纷案例
患者李某因头痛到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给予药物治疗。但李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反而加重。后转至上级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颅内肿瘤。李某认为原医院存在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原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其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原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医院的过错和因果关系,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02、医疗事故案例
某医院在为患者张某进行剖宫产手术时,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张某子宫破裂,术中大出血,虽经抢救保住生命,但造成张某中度残疾。经医学会鉴定,该事故属于二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和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条例规定的限额进行计算。
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医疗损害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在鉴定机构、适用法律、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区别。
八、结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医疗事故处理在法律框架、处理程序及赔偿机制等多个维度上均展现出显著的差异性。正确区分前述两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对于健全医疗纠纷解决体系、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此,我们期望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优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统一赔偿标准,不断深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以期构建更加公正、高效、和谐的医患关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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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柳菁律师
炜衡广州执业律师
炜衡广州生命健康和医疗法律业务部主任
广东省医疗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委员
暨南大学 医学/法学 双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机构内部合规、风控管理和专项法律服务,保险合同纠纷等合同类纠纷领域。
毕业后曾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伤诉讼工作及恒大集团任职。2018年加入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后,曾担任广州和睦家医院、康宁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尚)广东传媒有限公司的顾问律师,代理了大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及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