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董泽云律师团队梁敏瑶律师代理的一起婚内财产追索纠纷案终获胜诉。本案在一审阶段遭遇挫折,完全败诉,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然而,在二审阶段成功逆转,终获法院改判男方及第三者向女方返还人民币180万元。该案不仅突破了调解协议效力边界难题,还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一、案情回顾:男方婚内巨额转账给第三者,调解协议中的放弃权利条款成维权壁垒
林女士(化名,女方)与张先生(化名,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第三者王女士(化名)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且在十年间持续向第三者转账合计380万元。
2022年,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诉讼期间,本所代理律师查到男方曾在此前一年内向第三者转账达70万元。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约定林女士“放弃追索张先生赠予第三者的财产权利”。
离婚一年后,林女士发现其前夫张先生与第三者有个十岁的小孩,推测前夫极有可能在十多年前就开始向第三者转账。林女士顿时心生愤怒,随即委托本所董泽云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和第三者返还款项。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指派梁敏瑶律师办理此案,迅速准备材料起诉进行调查。经查,其前夫果然在十年前就开始陆续向第三者转款,十年来转款金额高达380万元,远超林女士与丈夫在法院进行离婚调解时已知的70万元,林女士遂向法庭提出要求前夫和第三者返还该款项。
然而,一审中,张先生及第三者以调解协议中的“放弃追索条款”为主要抗辩依据,主张林女士已自愿放弃追索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林女士已在离婚调解书中自愿放弃追索张先生给予第三者的财产权利,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破局:穿透条款效力边界,重构证据攻防体系
面对一审不利局面,律师团队成员深入剖析案件核心争议,聚焦“调解条款是否涵盖未知赠与”及“过错方责任认定”两大焦点,制定针对性策略。
1.精准切割条款效力,击破“全盘放弃”抗辩
知情范围限定条款边界:结合调解时间线及银行流水的证据,梁律师论证了林女士签调解协议时仅知晓部分转账记录(约70万元),对剩余310万元与毫不知情。基于“放弃权利需明示且知情”原则,放弃权利的条款效力不应扩大至未知部分。
此外,梁律师提出公序良俗原则优先于私权处分,强调张先生作为婚姻过错方,若允许其通过调解条款规避责任,将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及社会伦理,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认定条款对未知部分无约束力
2.过错方少分原则的司法实践
梁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提出张先生长期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重大婚姻过错,林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多分财产。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的过错程度、财产隐匿规模及调解协议中林女士的实际所得,最终酌定张先生与王女士共同返还林女士180万元,实现过错方“少分”的惩戒效果。
三、典型意义:穿透式审查破解调解困局
本案是家事纠纷中“突破调解协议效力壁垒”的典型案例,其特殊价值在于:
01.条款效力“穿透审查”
本案明确界定了“放弃权利”条款的有效性需建立在当事人充分知情的基础之上,对于具有隐蔽性的赠与行为,该条款不具备约束力。具体而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基于推测的概括性了解”与“对具体金额的确切知晓”这两种不同的认知状态。前者,即基于推测的概括性了解,不能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从而为同类案件在突破调解协议限制方面探索出了一条可行的法律路径。
02.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否定过错方获益正当性
二审法院以公序良俗为价值导向,否定过错方通过调解条款获益的正当性,彰显司法对婚姻伦理的底线维护。
03.证据体系的精细化构建
代理律师通过银行流水、调解笔录与民事调解书形成时间的对比分析,构建“部分知情+部分无效”的论证逻辑,体现了律师在复杂事实中的抽丝剥茧能力。
四、律师建言:警惕调解协议中的“隐形陷阱”
婚姻家事纠纷中,调解协议常成为过错方转移财产的“挡箭牌”。我们建议离婚的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全面核查财产线索:离婚诉讼期间可通过律师调查令、财产申报等手段,核查对方是否存在隐蔽赠与、转移资产等行为。
审慎签署放弃条款:对“放弃追索”“概括性免责”等条款需明确具体范围,避免因表述模糊丧失维权空间。
及时主张撤销不公平条款:若发现调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等规定主张撤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涉名称均为化名,金额已作模糊处理)
经办律师
梁敏瑶
炜衡广州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类纠纷、侵权类纠纷、企业用工等人力资源纠纷
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侵权责任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及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案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