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所高级合伙人黄苑辉律师办理的“国家非遗潮州木雕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位列其中。该案系因史上最高的竖式潮州木雕作品《百鸟朝凤》的著作权归属争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涉及作品独创性认定、美术作品比对规则等问题,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杨坚平先生从事潮汕民间工艺美术研究50年,先后担任汕头专区工艺美术研究所,潮州工艺美术研究所、潮州刺绣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所长31年,撰写有《潮州木雕》等专著。涉案《百鸟朝凤》木雕的设计图稿由杨坚平先生创作完成。涉案潮州木雕由卢某合团队根据杨坚平提供的原始图稿、等比例放大稿制作,因潮州木雕的制作工艺、木材受环境和时间影响产生变形等原因,木雕成品相较于原设计图稿而言在细节上存在多处差异。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潮州木雕由卢某合主导制作完成,且相较于原设计图稿而言,在视觉效果、欣赏价值、艺术感染力等方面均有大幅提升,体现了卢某合的独创性表达,属于基于图稿的创作行为而非立体复制行为;又因涉案潮州木雕未脱离原图稿成为全新的作品,因此认定涉案潮州木雕作品由杨坚平、卢某合共同享有,判决驳回杨坚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杨坚平不服,委托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杨坚平在涉案木雕的雕刻期间及安装修饰等多个工艺流程环节到现场指导,同时从法律层面分析卢某合的制作工艺不影响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改判涉案木雕著作权应由杨坚平享有,被告卢某合、刘某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二、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百鸟朝凤》图稿由杨坚平独立创作完成,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涉案《百鸟朝凤》木雕系受深圳市银湖会议中心所需,以《百鸟朝凤》图稿为基础进行制作。由此,《百鸟朝凤》木雕是否构成《百鸟朝凤》设计图作品的演绎作品,进而形成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成为本案权属争议的核心和关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百鸟朝凤》木雕未在《百鸟朝凤》设计图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创作,确认《百鸟朝凤》木雕著作权归杨坚平享有。
首先,《百鸟朝凤》木雕系由杨坚平主导完成,卢某合未在图稿基础上形成新的创作。从事实上讲,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显示,杨坚平委托卢某合团队雕刻期间,在拓印、粗胚打凿、精细雕刻、拼接、煮漆、操漆、安装修饰等多个工艺流程环节多次现场指导,卢某合否定杨坚平参与其中,与事实不符。从法律上分析,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艺术造型中“形”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工艺技术或制作过程。工序难度和所需的技巧本身,不是认定作品独创性的考量因素。因此,无论卢某合选材、雕刻、糅金、运输、安装等制作过程多么艰辛复杂、运用的技艺多么高超独特,都因与独创性无关而在作品认定方面不予考虑;另一方面,工艺高超程度及其工序中的劳动价值,主要体现为工作及成果的经济价值,卢某合制作工艺的价值体现在本案《潮州金漆木雕<百鸟朝凤>生产制作合同》合同对价以及《百鸟朝凤》木雕成果的经济价值中。
其次,从作品比对角度看,卢某合虽指出二者存在36处不同,但所称不同之处均为局部细微的位置差异,个别元素的近似变换,以及由平面到立体形成的感观差异。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只有将原有作品的表达融入自己贡献出的新表达中,从而形成与原作品明显不同的新表达,才能构成演绎作品。对于演绎作品的独创程度的要求不能太低,否则容易导致对原作品甚至公有领域的作品稍加改动,就主张形成新的权利,也就是说,要认定为形成新作品的再创作行为,特定的表达须与原作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足以形成明显不同的新表达。《百鸟朝凤》木雕虽与《百鸟朝凤》设计图存在多处细节差异,但显然属于细微且不会产生明显不同的表达。此外,《百鸟朝凤》设计图以纸张为载体,呈现平面的艺术造型,《百鸟朝凤》木雕以木材为载体,呈现立体的艺术造型,二者载体不同必然会产生感观差异,但其中的艺术造型并未因此而不同,《百鸟朝凤》设计图作为平面作品,本身就是为实现立体复制而创作的设计稿,《百鸟朝凤》木雕的立体造型仍然再现了平面绘画中的花鸟姿态、形象、搭配、布局、整体等各种具体表达,即构成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综上所述,《百鸟朝凤》木雕与《百鸟朝凤》设计图实质近似,《百鸟朝凤》木雕不构成对《百鸟朝凤》设计图再创作形成的演绎作品,二者在作品关系上实为同一作品,其著作权由杨坚平享有。原审判决误将工艺视为独创性判断中的创作,混淆了作品和作品载体,混淆了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构成要件,而且既将卢某合认作合作作品著作权人又径行忽略其他参与雕刻的工艺人,无法自洽,应予以指出纠正。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认定卢某合、刘某梅构成侵害杨坚平的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1]
三、专家点评
该案判决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报道了本案件,载明:“该案判决后,《知识产权法教程》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专门联系郑颖,希望将该案收录进新修订教程中,并高度赞扬其‘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和规定,澄清了对于复制和改编问题的错误认识,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借鉴和参考价值。’”[2]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老师认为:“涉案《百鸟朝凤》木雕是国家非遗潮州木雕的代表作。本案涉及的是依照木雕底稿进行工艺制作而产生的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本案首先通过捋清履约经过和创作过程的‘事理’,明晰了木雕底稿的创作者和木雕的生产制作者;再厘清著作权法下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复制与演绎创作的区别、作品与作品载体的关系等法律适用的‘法理’,认定木雕的立体造型再现了平面绘画中的具体表达,因而构成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最后,从‘情理’方面,对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细化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创造性地在判决文书中直接给予判后和解的指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3]
结 语
在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应否将载体变化、创作手法、欣赏体验作为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的考量因素历来存有争议。作为本案亲历者,我们见证司法如何以“法理之光”守护“工匠之心”。此次胜诉不仅为委托人正名,更向全社会传递明确了司法对非遗创新者的智慧结晶予以充分保护和尊重的态度,也向司法界传达了对部分法院观点以非表达因素纳入作品比对考虑范围的纠偏态度,在非遗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美术作品比对裁判标准的进一步明确方面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注释
[1] 本小节内容系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观点整理形成。
[2] 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文章《“保护创新,法官要跑得比技术更快”》,发布时间2025年3月24日。
[3] 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文章《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时间2025年4月24日。
律师介绍
黄苑辉律师
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
业务方向为著作权纠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从业至今,黄苑辉律师办理了近百个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标的额达1000万元的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获赔额超过500万元的某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案等,同时为三十余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项法律咨询与谈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