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商海浪潮中,投资加盟一个好项目是怀揣梦想者的常见选择,但是,稍有不慎,美梦可能在一夜之间化为泡影。章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满怀期待地投入近百万加盟费,换来的却是公司跑路、资金难追的结局,多年的积蓄打了水漂。幸运的是,在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力律师团队的专业攻坚下,通过深挖股东出资瑕疵、揭穿抽逃出资假象,最终帮助章某追回了投资款。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走进这起案件,看律师团队如何抽丝剥茧,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初见:发财美梦一朝醒,公司失联陷困局
“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某公司找我加盟时,说商业模式有发展前景,可年入百万,我信以为真,就交了90多万的加盟费,现公司人间蒸发了!我不知上哪找回我的钱。”2022年12月,章某见到律师时,脸上写满焦虑与无助。
2019年11月,章某看好广州花都某某公司的项目,从天津过来广州考察后并签订了《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并支付近百万的加盟费。后因新冠疫情影响,协议无法执行。
2020年9月,经过章某多次催促,双方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原协议;2021年2月份无息退还全部加盟费用。
2021年9月,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退款后再没有支付剩余退款,并且玩起了失踪无法再联系。
为了解某公司的情况,团队的冉志华律师当即核查工商信息。系统显示:广州花都某某公司2021年起经营异常,2022年因多起合同纠纷被起诉,包括拖欠租金被起诉的案件。
“大概率是僵尸公司了,情况不太妙,”冉志华律师指着股东信息页,“注册资本555万元,但出资期限写的是2065年,这可能是一个机会。”
陈力律师加以补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讨。
两位律师判断,该案件难点在于后期的执行上。因此,如何追加股东承担责任,是本案诉讼的关键。确定方向之后,陈力律师团队指派专人前往公司注册地实地查看,并调取公司工商登记内档资料,以掌握更多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二、取证:功夫不负有心人,股东出资露破绽
冉律师来到该公司注册地多方打听,受访者均表示没有听过该公司。随后,冉律师在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到,该公司2018年4月的股东会决议显示“赖某认缴386万元,钟某认缴114万元,张某认缴55万元,出资期限为2018年XX月XX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满却不履行,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这就是突破口!”律师团队据此确定本案解决方案的关键策略:“将公司和股东一并起诉,增加被告主体;根据已知财产情况做好诉讼保全,扩大执行回款可能性,力争为当事人拿回剩余全部加盟费。”
三、一审:被告缺席判胜诉,执行款再起波澜
2023年6月,花都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司及股东作为被告均逃避诉讼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陈律师庭审主张:赖某等人为公司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出资方式为货币,原出资时间为2065年12月,后经股东会决议改为2018年12月,现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工商档案内没有任何关于股东已经缴纳出资的材料,未有证据显示各股东已经出资,故各股东均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某返还剩余加盟费及利息;被告赖某、钟某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阶段一开始比较顺利,法院直接划扣了钟某名下存款给章某,款项一次性执行到位。然而,章某的喜悦并未持续太久,突然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听证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钟某在2023年12月向广州中院申请了再审,并提交了广州某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1月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证明其已出资到位。
四、再审:验资报告突现身,胜诉成果遇危机
面对突然出现的波澜,章某有些束手无措。陈力律师安慰他道:“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2018年真正实缴出资的公司并不多,大部分是找过桥资金垫付后再转出,更何况之前在工商登记部门也未查到这些出资资料。这里面极有可能存在猫腻。我们将设法查清钟某这100多万出资后的资金去向。”
再审审查阶段的听证会上,我方据理力争:钟某经原审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并接受原审判决结果。钟某现申请再审有违两审终审制度初衷,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钟某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不应支持。
鉴于钟某的新证据,广州市中院认为:钟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最终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五、反击:律师调查令破局,资金闭环现原形
2024年初案件被提审,让事情变得不容乐观。要推翻《验资报告》的证据效力,就要查明资金流水事实,律师团队立刻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经冉律师多次电话沟通,说明了钟某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其他证据的各种可疑之处,终于说服经办法官同意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公司名下账户2018年的流水。
果不其然,调查回来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1月10日13:00,钟某转入广州花都某公司账户114万元,附言“投资款”;14:00,该公司分多笔将钱转入孙某账户,附言“还款”。转账记录清晰显示该笔款项仅仅在该公司账户停留了一个小时就被转出,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
令人欣喜的是,章某的朋友潘某恰系该公司另一债权人,得知章某与钟某纠纷后,主动提供了钟某在其案件中所提交的浦发银行账户流水。该流水清晰显示,钟某所称的“投资款”114万元,实则全部源于案外人孙某于2018年1月10日当日转入。至此,钟某虚构出资、循环转账的虚假操作被律师团队全面掌握,关键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六、终审:千方百计欲逃责,抽逃出资终认定
本案经过了两次开庭,庭审过程中,在一、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性上双方各执一词。钟某的律师以邮件寄送地址不正确为由辩驳,随后提交邮政退件记录,强调邮件因“收件人地址不详”被退回。
冉律师当庭出示多组证据证明钟某是故意拒收法院送达文书。且在邮递送达被钟某拒收后,法院已通过登报公告送达,不存在送达程序违法问题。
面对对方律师提交的所谓的《验资报告》,冉律师表示,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李某、彭某因执业违规出具虚假报告,已被广东省注协公开谴责,该报告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同时,根据调查令调取的证据,钟某所称“投资款”于当日即转回案外人孙某账户,双方资金往来形成闭环,属于典型的“过桥资金”,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据《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无论钟某行为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抑或“抽逃出资”,其法律后果相同,故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钟某所提送达程序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尽管一审判决在认定钟某“未出资”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部分瑕疵,但其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钟某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从2023年初开始,这场历时二年多的纠纷,最终以我方的胜诉而尘埃落定,日前已拿到二审判决书,章某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切实维护。
七、启示:股东追偿权的“三步基本法”
1、看认缴期限
了解股东认缴金额及出资期限,对已届出资期限未实缴的股东,可主张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查资金流向
验资报告+转账凭证≠实缴出资,应深入核查资金的来源及流转路径,若存在“过桥资金” 、短时循环转账等抽逃出资情形的,可认定该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并追究其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3、追关联主体
受让存在出资瑕疵股权的股东,若明知或应知瑕疵仍受让,需与转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介绍
陈力律师
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
炜衡广州新加坡业务部主任
陈力律师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执业逾20年,化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第十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新加坡业务部主任。团队专攻刑法、公司法、合同法、涉外业务等领域,经办各类案件涉及金额超百亿元。
冉志华律师
执业律师
冉志华律师累计办案近百起,涵盖劳动人事争议、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刑事案件等领域。长期深入服务企业数十家,涉及科技、制造、商会等多种类型,案件标的金额近亿元。坚持 “专业为基、客户为本、诚信致胜”,以严谨态度扎实功底办案,助力客户解决法律难题,获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