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荣誉 | 我所张泽吾律师、黄苑辉律师获首届广东律师百篇优秀法律文书征集评选大赛二等奖
近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首届广东律师百篇优秀法律文书征集评选大赛结果,评选出100篇优秀法律文书奖项,15个优秀组织奖。其中,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泽吾律师、黄苑辉律师以其代理某网络游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程序中撰写的《菲某公司诉霍尔果斯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柏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代理词》荣获民事类文书二等奖。
一、案情提要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兴产业。然而,随着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也日益增加、其中又以“换皮抄袭”最为典型。在菲某公司诉霍尔果斯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柏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菲某公司是武侠题材的角色扮演类游戏《昆仑墟》的著作权人。被诉游戏《醉美人》为在后开发和上线的同类型游戏,开发商为深圳某公司;霍尔果斯某公司系深圳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与柏某公司签署《联合运营协议》联合运营《醉美人》游戏并对运营收益进行分成,允许柏某公司将《醉美人》商业化改名为五款游戏。
因玩家反映,菲某公司调查发现《醉美人》与其《昆仑墟》前81级的任务框架及所对应的级别、主线任务的推进过程及转换场景的级别、技能解锁级别、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游戏数值系统、玩法规则等基本一致,部分场景的画面非常,涉嫌侵害其改编权及署名权,遂将深圳某公司、霍尔果斯某公司和柏某公司诉至法院。案件经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认定被诉游戏侵权成立,判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13600元。
二、案件难点和亮点
本案的难点也是本案的亮点在于,被诉游戏是对权利游戏的改编侵权,对于改编后形成的网络游戏的后续利用行为是否受改编权规制、未参与改编仅参与运营的主体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这三个问题,诉争双方争议极大,司法实践中亦缺乏明确的裁判规则。原审判决认为改编权仅能规制改编行为,不控制后续利用行为,并认可未参与改编之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形成对菲某公司的不利判决。
二审程序中,菲某公司代理人张泽吾律师和黄苑辉律师特被针对改编权的控制范围问题检索大量司法文件、案例和文献,从与改编相关的案例中寻找支持改编权规制范围包括后续利用行为的观点,并从著作权法理和公平原则角度正反面剖析改编权控制范围当然地包括后续利用行为。在此基础上,两位律师进一步从合法来源制度的规定和网络游戏行政管理规定入手,结合案情分析仅参与运营环节的柏某公司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之缘由。在侵权认定方面完成充分论述之后,两位律师再结合在案证据、引用举证妨碍规则计算各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远远超过500万元,以此为依据请求法院全额支持菲某公司的赔偿请求。
三、案件成果
上述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二审法院认为:改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仅控制改编行为,而且还规制改编作品的后续财产性利用行为,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均被改编权所吸收,构成侵犯改编权。柏某公司与霍尔果斯公司共同改名来扰乱游戏经营市场、违背网络游戏市场监管规定,欺诈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主观上难谓在联合运营中存在善意,客观上实施了深度参与网络游戏运营的内容提供行为,属于改编权的控制范围。柏某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共同侵害改编权、署名权的行为,其所进行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认为,在菲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责令并阐明后果的情况下,被告深圳某公司和霍尔果斯某公司仍拒不提供被诉游戏运营协议及游戏流水;二审法院再次责令两公司提交,但两公司仅提供了来源不明的部分证据材料。两公司前述行为不仅违背诚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还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均已构成举证妨碍。考虑到本案侵权规模,以及法律所规定的证据妨碍的根本目的在于破解举证难、赔偿低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据证据妨碍规则推定菲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500万元成立。
四、律师启示
网络游戏“换皮抄袭”已不罕见,本案充分分析了改编权的权利逻辑及法理基础,从正反两面阐述了改编权控制范围包括后续利用行为的缘由,切实地解决了被“换皮抄袭”的游戏权利人无法依据改编权规制侵权游戏后续利用的困境。对游戏行业开发运营商而言,尊重知识产权、事前做好侵权预防和规避工作,是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诉讼代理人,尤其是网络游戏纠纷的诉讼代理人而言,因网络游戏相较于其他财产或知识产权而言属于较新事物,侵权行为的新颖性、复杂性与成文法的滞后性往往导致代理难度大大增加;对此,剥开网络游戏技术外衣,从权利基础和侵权行为的特征入手寻找与行为、权利相关的司法文件、同类型案例,探寻权利基础和侵权行为的本质,往往能找到解决之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